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需是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数、具有刑事责任本领的自然人。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示为犯法的存心,包罗直接存心和间接存心。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要了解危害民众安详,即危害不特定的大都人的生命、康健可能公私工业安详的严重效果,而且但愿可能放任这种功效产生。在司法实践中,辅助,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民众安详的严重效果持但愿立场属于直接存心组成外,其他大都持放任立场属于间接存心。
危害民众安详的组成: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示为以其他危险要领危害民众安详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要领是指纵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要领相当的危害民众安详的犯法要领
该罪加害的客体是民众安详,即不特定的大都人的生命、康健可能重大公私工业的安详。假如行为人用危险要领侵害了特定的工具,辅助卡盟,对不特定的大都人的生命、康健或重大公私工业的安详并无危害即不危害民众安详,就不组成该罪。
李银杰状师理会: